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5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梓明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甲○○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肆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叁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戒毒偵字第377號被告趙梓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4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3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分別列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器具,依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4條第
1項、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1項、第
2項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粉末、米白色粉末、黃色潮濕粉粒、白色粉末、白色透明結晶、白色結晶、白色透明結晶各1包,經分別送法務部調查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確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數量及其鑑定報告均詳如附表所示),有各該鑑定報告書共5紙附卷足憑,是故上開扣案物,均確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附表:
┌─┬──────┬──────┬───────────┬────────┐│編│扣案毒品│重量(單位:│鑑驗報告書│卷附頁數││號││公克)│││├─┼──────┼──────┼───────────┼────────┤│1│海洛因1包│淨重0.18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驗室97年5月8日調科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09723022830號鑑定│字第3421號偵查卷│││││書1紙│第60-2頁│├─┼──────┼──────┼───────────┼────────┤│2│海洛因1包│淨重0.0230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克,取樣0.00│務中心97年7月15日航藥│檢察署97年度毒偵││││20公克,驗餘│鑑字第0973554號毒品鑑│字第5778號偵查卷││││淨重0.0210公│定書│第33-2頁││││克││││├──────┼──────┼───────────┼────────┤││海洛因1包│淨重0.0590公│同上│同上││││克,取樣0.00││││││20公克,驗餘││││││淨重0.0570公││││││克│││├─┼──────┼──────┼───────────┼────────┤│3│海洛因1包│淨重0.3890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克,取樣0.00│務中心97年6月18日航藥│檢察署97年度毒偵││││20公克,驗餘│鑑字第0973150號毒品鑑│字第5144號偵查卷││││淨重0.3870公│定書│第46頁││││克││││├──────┼──────┼───────────┼────────┤││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1730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包│克,取樣0.00│務中心97年6月18日航藥│檢察署97年度毒偵││││02公克,驗餘│鑑字第0973151號毒品鑑│字第5144號偵查卷││││淨重0.1728公│定書│第47頁││││克│││├─┼──────┼──────┼───────────┼────────┤│4│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1810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包│克,取樣0.00│務中心97年5月27日航藥│檢察署97年度毒偵││││02公克,驗餘│鑑字第0972752號毒品鑑│字第4667號偵查卷││││淨重0.1808公│定書│第31-1頁││││克││││├──────┼──────┼───────────┼────────┤││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2060公│同上│同上│││1包│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2058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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