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37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秉哲 兼訴訟代理 謝秀琴 人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1637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4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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