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家上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上字第91號上訴人 李彝三 上列當事人因與被上訴人 王菁君 間離婚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36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壹拾壹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反請求部分。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民國104年2月11日原法院103年度婚字第363號判決提起上訴,就原審判決不服部分已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500元,就反請求部分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反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計358萬25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萬4,811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反請求部分。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