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78號聲請人 陳炳燈 代理人 陳儀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蔡美如┌──────────────────────────────────────────────┐│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晨星半導體股份│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5年11月25日│68,850元│AA0000000││││有限公司│竹北分行│││││├──┼───────┼────────┼──────┼───────┼──────┼────┤│002│晨星半導體股份│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5年12月25日│68,850元│AA0000000││││有限公司│竹北分行│││││├──┼───────┼────────┼──────┼───────┼──────┼────┤│003│晨星半導體股份│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6年1月25日│68,850元│AA0000000││││有限公司│竹北分行│││││├──┼───────┼────────┼──────┼───────┼──────┼────┤│004│晨星半導體股份│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6年2月25日│68,850元│AA0000000││││有限公司│竹北分行│││││├──┼───────┼────────┼──────┼───────┼──────┼────┤│005│晨星半導體股份│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6年3月25日│68,850元│AA0000000││││有限公司│竹北分行│││││├──┼───────┼────────┼──────┼───────┼──────┼────┤│006│晨星半導體股份│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6年4月25日│68,850元│AA0000000││││有限公司│竹北分行│││││├──┼───────┼────────┼──────┼───────┼──────┼────┤│007│晨星半導體股份│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6年5月25日│68,850元│AA0000000││││有限公司│竹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