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勞上易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上易字第31號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駱清江 (即 銓能 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楊尚賢 律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伸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俊明 訴訟代理人 雷智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駱清江應就對造104年4月22日反訴變更訴之聲明聲請狀內容提出答辯狀;上訴人伸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提出完整原合約影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李昆霖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