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070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芳
訴訟代理人 陳家銘
被 告 陳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94年8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3年間向原債權人泛亞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其後改制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
魔力(MoneyCard)現金卡並動用貸款,嗣未依約還款,迄
今尚積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及利息,經原債權人於95年12月27
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訴外人挺鈞股份有限公司,且依法公告,
其後挺鈞股份有限公司再將債權讓與原告,爰以起訴狀之送
達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
,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民
法第312條規定,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117元(即裁判費1,000元、登
報費117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