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2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裁定之本票原本。
二、請釋明請求裁定之本票是否業經本院97年度票字第581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何以聲請人又重為聲請?
三、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