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南簡字第25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96,048元,及其中新台幣290,671元自
民國98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3,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5月14日與原告簽定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並持用原告所發行之GEORGE&MARY卡,
依約被告得持該卡於約定之新台幣(下同)300,000元額度
範圍內向原告借用現金,並由被告所開設帳戶內循環使用
,借款利率係依固定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按日計息,
每期應繳金額係還款金額加計未繳帳務管理費,如未依約
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時、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未立即
清償時,被告同意延滯期間依年利率百分之20給付利息。
又被告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即視為
全部到期。被告持用原告交付之現卡金後即陸續借款,但
自98年6月15日起即未依約還款,經核計,尚積欠本金290,
671元,及就前述本金債權自民國98年5月10日起至同年6月
15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共5,377元,
暨就前述本金債權自98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茲因被告有遲延清償之情,依約業
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到期,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返還
上開借款,及自遲延時起依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依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之約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等語,並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一紙、交易記錄一覽
表一紙等為憑。
三、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等物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綜合上
開事證之調查,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
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欠款及利息,
洵屬有據,應予照准。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確定訴訟
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
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國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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