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34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2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ROHAN
高雄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劉惠娟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慧君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34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2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ROHAN
高雄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劉惠娟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