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9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金訴字第1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9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榆凱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43號、第9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關於林榆凱部分移轉管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2年度原訴字第97號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榆凱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4266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審訴字第202號,庚股,下稱該案),迄未審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該案案件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請本院將本案移由該院與「該案」合併審判,並經本院向被告確認,其亦表示同意,有該院113年11月4日函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3、41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93號案件(關於被告林榆凱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曾雨明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