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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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838號聲請人 黃郁文 代理人 王玉珊 律師相對人 黃正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 黃正寬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正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家事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