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9號原告 江順德 (應受送達處所詳卷)被告 高世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簡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吳軍良
法官林欣儒法官謝長志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伃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