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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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93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榆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記載「與該院112年度原訴字第97號案件合併審判」應更正為「與該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02號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陳彥年 

                 法 官曾雨明

                 法 官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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