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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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93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榆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記載「與該院112年度原訴字第97號案件合併審判」應更正為「與該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02號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陳彥年
法 官曾雨明
法 官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