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1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容成選任辯護人吳聰億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廖嘉信 選任辯護人 吳昆浦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陳重皓
洪秋木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青來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偵字第3630、4135、4972、5704、6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告洪秋木部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被告劉容成、廖嘉信及陳重皓部分,前亦經辯論終結,本訂於民國107年6月6日14時9分宣示判決,惟為避免裁判歧異及節省訴訟資源,有待本案共同被告洪秋木審結後合併判決之必要,爰裁定變更宣判期日,俟本案共同被告洪秋木審結後,另行裁定宣判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玫琪
法官陳韋仁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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