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8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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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852號債權人 王友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樺蒼精密有限公司、 陳川甘 、 蔡馥如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陳川甘、蔡馥如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據台端所提之支
票,陳川甘似應僅為樺蒼精密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是,並請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併附原因事實相關釋明。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㈢提出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