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度重訴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重訴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三三七號
上訴人保證責任台灣省蔗農農業生產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因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三三七號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銀元壹仟壹佰零伍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拾陸萬伍仟柒佰捌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拾玖萬柒仟叁佰陸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林誠桂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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