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0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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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合計驗前毛重共叁公克,驗後毛重共貳點玖公克)、玻璃試管壹支、塑膠吸管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司法警察機關查獲被告甲○○施用毒品犯行,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貳點捌公克)、塑膠吸管、玻璃試管一支,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九年戒毒偵字第九二七號以強制戒治期滿為由不起訴處分,上開扣押物經送驗後,確為安非他命,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單伍份在卷可稽,爰請宣告沒收等情。經查:上開扣案結晶體及器具,經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分別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即八十七年度檢總管字第一○五八六號、六五五七號扣押物品清單中之安非他命合併計算)及反應,有該醫院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編號P0000000號、P0000000號、P0000000號檢驗報告單及該醫院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編號P-八九-一二八七號檢驗報告各一件附卷可稽,是結晶體屬安非他命無訛。至送鑑耗損之安非他命結晶體,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而按上開扣押玻璃試管一支及塑膠吸食一支,既均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法析離,自應視同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同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麗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