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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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洪水勝
代 理 人  潘永芳 律師
相 對 人 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等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 陸萬 陸仟柒佰肆拾捌元後,本院一○七年度
司執字第一六三二四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七
年度板簡字第五九一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
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
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係以其經向本院提起107年度板簡字
第59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7年
度司執字第1632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二、本院經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107年度板簡字第591號債務人
異議之訴等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並審
酌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可能所受之損害即為其聲
請執行之債權額新臺幣66748元,爰酌定相當之擔保准許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莊雅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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