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93號
原   告  鄭文琳
訴訟代理人  王順慧
被   告  蔣維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明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起訴違背第253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
款亦著有規定,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於民國102年11月9日與被告簽訂
房屋租賃契約書,承租原告所有新北市○○區○○路○○○號
1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租期四年,自102年11月15日
起至106年12月30日止,每月租金2萬元,水電瓦斯及管理
費均由被告自行負擔。詎被告自106年5月起未支付租金,
迄106年12月30日止,共欠租金及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7
7,800元,爰依租賃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177,800元等語。
三、經查,原告前於106年12月14日以被告向其承租系爭房屋,
自106年5月起未再繳納租金及管理費,共欠177,800元,
向本院聲請對被告及訴外人即連帶保證人 蕭玉鑾 核發支付命
令,經被告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
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而經本院以107年度板司簡調字第36
7號進行審理中,此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並有本院107年
度板司簡調字第367號影印案卷可憑,原告亦自承:(問:
原告之前有聲請支付命令過嗎?)有。(問:原告經本院核
發之對被告蔣維德的支付命令所請求給付的新台幣177,800
元是否與本件起訴訴之聲明第二項所請求新台幣177,800元
是同一筆租金?)是同一筆,但是他有異議等語屬實(見本
院107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是原告就同一事件復提
起本件訴訟,自屬重複起訴,顯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
規定,揆諸前開規定,原告就177,800元之起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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