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39號
原 告 洪淑卿
被 告 胡榕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宗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