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079號
原告 張長順
訴訟代理人 孫全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月盆 間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為之聲明或陳述(含請求權依據)。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葉子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079號
原告 張長順
訴訟代理人 孫全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月盆 間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為之聲明或陳述(含請求權依據)。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