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079號

原告 張長順

訴訟代理人 孫全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月盆 間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為之聲明或陳述(含請求權依據)。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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