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325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完整姓名,起訴程式有所欠缺,請原告至本院閱卷並提出記載正確當事人欄及聲明之起訴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