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金簡上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簡上字第206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雅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648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110年度偵字第45798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42091號、110年度偵字第43394號、110年度偵字第35955、42580號、111年度偵字第1452、1453、7537、10636號、110年度偵字第46048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72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審判範圍㈠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
,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民國110年6月16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18日起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
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其立法理由指出:「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是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
㈡本件檢察官起訴及移送併辦被告莊雅雲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經原審審理後,認定被告所為犯罪事實,確係犯有上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為想像競合犯,而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萬元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其後被告未上訴,檢察官就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於111年9月28日繫屬本院,有本院收文戳章可憑,是本案上訴之效力及其範圍,應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判斷。又依檢察官上訴意旨謂:經查被告為貪圖一己之利而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以此幫助洗錢等行為造成告訴人財產上之損害以及精神上之痛苦磨難,迄今尚未道歉及賠償,是原審判處被告有期徒刑
6月,實屬過輕,無以收警惕之效,亦未能使罰當其罪,自有未當,故其量刑實有再次斟酌之必要,爰依法提起上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第3項、第455條之1第
1項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業已明示僅就原審判決之刑提起上訴,依上揭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及修法理由,本院審理範圍應僅限於原審判決所處之刑,而不及於原審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罪名及沒收等其他部分,故此等部分之認定,均引用如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開上訴意旨係僅就原審判決之刑,以被告尚未對告訴人等道歉及賠償,僅量處徒刑6月,顯屬過輕為由,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之刑,改判適當之刑。經查:
㈠按刑事審判之量刑,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
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於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又按量刑輕重與否,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但法院行使此項職權時,除應審查被告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外,仍應受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支配,以期達成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
㈡本件原審以被告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犯行
,事證明確,復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審理時就幫助洗錢犯行自白不諱,並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再審酌被告提供本案 玉山 銀行、華南銀行帳戶予他人使用,以此方式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造成犯罪偵查追訴的困難性,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致告訴人等難以追回遭詐欺金額,被告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待業中,須扶養父母親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暨告訴人等所受損失及被告未與告訴人等達成調解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衡酌上情,原審於依法遞減輕其刑後,已衡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整體綜合審酌,原審判決量刑並無不當。且按量刑輕重,屬於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未逾越法定刑度之下,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而有明顯失出或失入之情形,自不得率指為不當或違法。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被告尚未對告訴人等道歉及賠償,原審僅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顯屬過輕,量刑尚有未當云云。然本件原審除依法遞減輕其刑,並審酌上開與本案有關之一切情狀,包括告訴人等所受損失及被告未與告訴人等達成調解等情,始酌情量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審係在被告所為犯行之責任基礎下科刑,量刑即難遽認失出,又衡酌被告犯罪情節及犯後態度等情,亦無違法或失當之情。從而,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審判決量刑失當為由,指摘原審判決不當,顯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㈢另本件上訴後審理時,另有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
偵字第42639號、111年度偵字第26866、30700號;⑵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725號,辯論終結後復有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99號等案犯罪事實移送併辦。然依上開首揭說明,本件檢察官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本院第二審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是上開3件併辦犯罪事實,本院已無從再行審究,自應均予退併,由檢察官另為適當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蔣政寬、黃筵銘、謝承勳、魏子凱、林晉毅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上訴後由檢察官顏汝羽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白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金簡字第64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雅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10年度偵字第45798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2091號、110年度偵字第43394號、110年度偵字第35955、42580號、111年度偵字第1452、1453、7537、10636號、110年度偵字第46048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72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莊雅雲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莊雅雲依其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向別人詐欺取財時指示該被害人匯款及行騙之人提款之工具,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之目的,竟基於縱使他人以其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等犯罪目的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4月29日前某日時,將其所申設如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玉山銀行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華南銀行帳戶)之帳戶資料,提供給 黃柏盛 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容任詐欺集團作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並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附表一所示詐欺手法,致附表一告訴人欄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旋由詐欺集團成員將各該款項轉出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法追查受騙金額之去向,而隱匿該等犯罪所得。莊雅雲因而取得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報酬。
二、案經附表一告訴人欄所示之人報警處理,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雅雲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見本院金訴字卷第218頁),並有證人黃柏盛於警詢時之證述可佐(見偵字第17673號卷㈠第86頁),復有附表二「證據資料」欄所示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
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詐欺集團成員係利用被告提供之本案玉山銀行、華南銀行帳戶,向告訴人等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被告所為固未直接實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構成要件行為,惟其提供本案玉山銀行、華南銀行帳戶作為工具,對犯罪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利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分別詐欺附表一所示26位告訴人之財物、洗錢,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2091號(下稱併辦一)、110年度偵字第43394號(下稱併辦二)、110年度偵字第35955、42580號、111年度偵字第1452、1453、7537、10636號(下稱併辦三)、110年度偵字第46048號(下稱併辦四)、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725號(下稱併辦五)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告提供本案玉山銀行、華南銀行帳戶幫助詐欺集團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告訴人,與業經起訴之犯罪事實屬裁判上一罪或同一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㈢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又被告於本院就幫助洗錢犯行自白不諱,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提供本案玉山銀行、華南銀行帳戶予他人使用,
以此方式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造成犯罪偵查追訴的困難性,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致告訴人等難以追回遭詐欺金額,被告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待業中,須扶養父母親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金訴字卷第219頁),暨告訴人等所受損失及被告未與告訴人等達成調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自陳其本案提供帳戶資料,實際取得之報酬為1萬元等語(見偵字第17673號卷㈢第146頁),是被告因本案犯行實際所獲取之犯罪所得為1萬元,而該款項未扣案,且未實際發還告訴人等,復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宜執行沒收之情事,即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非實際上轉匯或提領贓款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
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沒收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另被告提供之本案玉山銀行、華南銀行帳戶資料,已由詐欺集團成員持用,未據扣案,且該物品可隨時停用、掛失補辦,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而無宣告沒收之必要,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黃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游斯涵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編號告訴人詐欺手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1(起訴書附表編號1、併辦五附表編號12) 葉家妤 於民國110年5月10日起,詐騙集團成員佯以臉書暱稱「 陳偉銘 」之人向葉家妤以「BITHUMB」APP可投資獲利為名義詐騙,致葉家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5月11日11時8分1萬元莊雅雲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2(起訴書附表編號2、併辦五附表編號13) 劉昱慧 於110年5月5日起,詐騙集團成員佯以LINE暱稱「 楊龍 」之人向劉昱慧以「眾信」APP可投資獲利為名義詐騙,致劉昱慧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①110年5月11日19時26分②110年5月12日20時38分③110年5月12日20時48分(起訴書附表記載為47分)④110年5月13日13時49分⑤110年5月13日13時50分⑥110年5月13日17時25分⑦110年5月14日16時8分①1萬元②5萬元③5萬元④5萬元⑤5萬元⑥5萬元⑦5萬元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3(起訴書附表編號3、併辦五附表編號23) 沈子恩 於110年5月14日,詐騙集團成員佯以LINE暱稱「ALLEN」等人向沈子恩以「BITHUMB」APP可投資虛擬貨幣為名義詐騙,致沈子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5月14日14時36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4月29日14時00分,應予更正如上)1萬元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4(起訴書附表編號4) 黃欽堯 於110年3月26日起,詐騙集團成員佯以LINE暱稱「 婉婷 」等人向黃欽堯以投資「GLENBERWEALTHLIMITED」平台可投資獲利為名義詐騙,致黃欽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9日14時48分(起訴書附表記載為14時00分)29萬元莊雅雲申設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莊雅雲之華南銀行帳戶)(起訴書誤載為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應予更正)5(起訴書附表編號5、併辦五附表編號21) 連金花 於110年5月13日某時,詐騙集團成員佯以交友軟體派愛族暱稱「 林世豪 」等人向連金花以投資網站「YDFXGLOBLLIMITED」可投資獲利為名義詐騙,致連金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5月13日22時56分(起訴書附表記載為55分)3萬元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6(起訴書附表編號6、併辦五附表編號14) 汪佳穎 於110年5月初起,詐騙集團成員佯以LINE暱稱「LIXIANG」之人向汪佳穎以投資網站「GOLDCOIN」可投資獲利為名義詐騙,致汪佳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①110年5月11日22時11分②110年5月12日21時8分③110年5月12日21時9分④110年5月13日14時23分⑤110年5月13日14時24分①5,000元②5萬元③5萬元④5萬元⑤4萬元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7(起訴書附表編號7、併辦五附表編號10) 陳惠珊 於110年5月10日起,詐騙集團成員佯以LINE暱稱「WILLIAM」之人接續向陳惠珊以某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為名義詐騙,致陳惠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編號1至7起訴書附表記載「以投資之名義詐騙告訴人」,予以補充如上)①110年5月10日16時4分②110年5月10日16時5分③110年5月12日13時42分④110年5月12日13時43分⑤110年5月12日13時44分①5萬元②5萬元③3萬元④3萬元⑤3萬元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8(併辦一、併辦五附表編號18) 黃玉徵 於110年4月30日起,透過交友APP向黃玉徵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泰達幣獲利云云,致黃玉徵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①110年5月13日12時22分②110年5月13日12時23分③110年5月13日12時24分①1萬元②1萬元③3,280元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9(併辦二) 陳基瑞 於110年4月1日19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林依嵐 」佯與陳基瑞交友,並佯稱在「AINKS」投資網站進行投資,儲值後即能獲利並得當天提領云云,致陳基瑞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①110年4月29日12時55分②110年4月29日12時56分③110年4月30日13時9分①10萬元②10萬元③10萬元莊雅雲之華南銀行帳戶10(併辦三附表編1、併辦五附表編號1) 蕭嘉惠 於110年3月某日起,以全民paryAPP自稱「 陳浩 」,向蕭嘉惠佯稱使用投資軟體「GoldcoinAPP」投資外匯可獲利,致蕭嘉惠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①110年5月10日19時46分②110年5月10日20時8分③110年5月11日11時56分④110年5月11日12時16分①3萬元②1萬元③3萬元④1萬1,355元(併辦三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為共21,355元,予以更正補充如上)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11(併辦三附表編號2、併辦五附表編號5) 林立屏 於110年4月23日起,以交友軟體派愛族暱稱「入秋的雨」(自稱「 方家明 」),向林立屏佯稱使用投資軟體「SFF」(又名「中信財富」)可獲利,致林立屏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①110年5月11日13時46分②110年5月13日12時53分①20萬元②20萬元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12(併辦三附表編號3、併辦五附表編號9) 張雅珍 於110年4月底起使用社群軟體Instagram時,向張雅珍表示可以提供保證每次獲利10%之投資平台,並以Line暱稱為「客服(customerservice)」向張雅珍推薦投資方案,致張雅珍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①110年5月13日21時50分②110年5月13日21時53分①5萬元②5萬元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13(併辦三附表編號4、併辦五附表編號8) 吳任蓉 於110年3月30日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yuzhechen888」與吳任蓉相識並交換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 宇哲 」)後,向吳任蓉佯稱加入投資網站可投資美金獲利,致吳任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①110年5月11日19時49分②110年5月11日19時51分③110年5月13日18時50分④110年5月13日18時53分⑤110年5月13日22時52分①5萬元②4萬7,000元③5萬元④5萬元⑤3萬3,340元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14(併辦三附表編號5、併辦五附表編號6) 沈于萱 於110年5月7日起,以Line暱稱「Lihan」向沈于萱佯稱可投資平台MetaTrader5(併辦三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為MetaTrades5)用以投資美金等貨幣,致沈于萱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①110年5月10日12時59分②110年5月12日13時34分③110年5月12日13時38分④110年5月12日13時40分⑤110年5月13日15時4分⑥110年5月13日18時48分⑦110年5月13日18時51分①5萬元②6萬元③4萬元④1萬元⑤15萬元⑥2萬元⑦5萬元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15(併辦三附表編號6、併辦五附表編號3) 謝閔蕎 以電話向謝閔蕎佯稱可透過投資平台「IFC」投資虛擬貨幣,致謝閔蕎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①110年5月13日14時許②110年5月13日14時34分①5萬元②5萬元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16(併辦三附表編號7、併辦五附表編號16) 陳麗華 於110年5月10日起,在網路上向陳麗華推薦參與遊戲網站「金沙娛樂城」,致陳麗華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①110年5月12日21時許②110年5月12日21時4分①3萬元②8,000元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17(併辦三附表編號8、併辦五附表編號24) 李佳欣 於110年5月11日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自稱「 劉航 」向李佳欣佯稱可使用「LETAEX」交易平台投資虛擬貨幣,致李佳欣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①110年5月14日16時55分②110年5月14日16時57分①5萬元②2萬元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18(併辦四、併辦五附表編號7) 謝羽青 於110年4月10日起,詐騙集團成員佯以LINE暱稱「 何偉 」等人名義結識謝羽青,並佯稱可透過「COINSEAEX」等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謝羽青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5月10日16時41分8萬元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19(併辦五附表編號2) 謝尹真 於110年4月30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謝尹真聯繫,向謝尹真佯稱得投資獲利,致謝尹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①110年5月12日13時45分②110年5月12日13時46分③110年5月12日14時23分④110年5月12日14時25分⑤110年5月12日18時13分⑥110年5月12日18時16分①5萬元②5萬元③5萬元④5萬元⑤3萬元⑥3萬元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20(併辦五附表編號4) 鍾嘉玲 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楊繼明 」與鍾嘉玲聯繫,向鍾嘉玲佯稱得投資獲利,致鍾嘉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5月11日13時49分60萬元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21(併辦五附表編號11) 蔡峻豪 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劉美婷 」與蔡峻豪聯繫,向蔡峻豪佯稱得投資股票獲利,致蔡峻豪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①110年5月10日17時48分②110年5月13日12時48分③110年5月13日22時18分①3萬元②9萬7,786元③5萬5,850元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22(併辦五附表編號15) 熊思瑋 於110年4月中旬起,以交友軟體SweetRing、通訊軟體LINE暱稱「 蔣文俊 」與熊思瑋聯繫,向熊思瑋佯稱得投資獲利,致熊思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①110年5月12日19時5分②110年5月12日19時6分①4萬元②5萬元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23(併辦五附表編號17) 王君格 詐欺集團以LINE等通訊軟體與王君格聯繫,向王君格佯稱得投資獲利,致王君格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①110年5月12日22時40分②110年5月13日16時24分①2萬元②5萬元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24(併辦五附表編號19) 吳思芸 詐欺集團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 李天浩 」與吳思芸聯繫,向吳思芸佯稱得投資獲利,致吳思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5月13日13時56分4萬元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25(併辦五附表編號20) 吳海鴻 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i佳」與吳海鴻聯繫,向吳海鴻佯稱得投資獲利,致吳海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①110年5月13日21時24分②110年5月13日21時26分①10萬元②10萬元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26(併辦五附表編號22) 張培芍 詐欺集團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 李陽 」與張培芍聯繫,向張培芍佯稱得投資獲利,致張培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5月14日12時48分88萬元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附表二對應附表一之編號證據資料11.葉家妤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45798號卷第10頁及其反面)2.葉家妤提出之網路通訊軟體詐騙對話訊息截圖照片、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字第45798號卷第143至148頁)3.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5798號卷第337至341頁反面)21.劉昱慧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45798號卷第11至15頁)2.劉昱慧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網路通訊軟體詐騙對話訊息截圖照片、轉帳交易明細及「眾信」投資網站截圖(偵字第45798號卷第151至209頁)3.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5798號卷第337至341頁反面)31.沈子恩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45798號卷第16至21頁)2.沈子恩提出之台新銀行存摺影本、網路通訊軟體詐騙對話訊息截圖照片、轉帳交易明細及「bithumb」投資網站截圖(偵字第45798號卷第210至238頁)3.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5798號卷第337至341頁反面)41.黃欽堯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45798號卷第22至24頁)2.黃欽堯提出之網路通訊軟體詐騙對話訊息截圖照片及大里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偵字第45798號卷第242至247頁反面)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6日營清字第1100022761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45798號卷第333至336頁)51.連金花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45798號卷第26至27頁)2.連金花提出之網路通訊軟體詐騙對話訊息截圖照片、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字第45798號卷第248至273頁)3.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5798號卷第337至341頁反面)61.汪佳穎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45798號卷第28頁及其反面)2.汪佳穎提出之網路通訊軟體詐騙對話訊息截圖照片、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字第45798號卷第275至280頁)3.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5798號卷第337至341頁反面)71.陳惠珊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45798號卷第25頁及其反面)2.陳惠珊提出之網路通訊軟體詐騙對話訊息截圖照片、轉帳交易明細及投資網站截圖(偵字第45798號卷第281至319頁)3.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5798號卷第337至341頁反面)81.黃玉徵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42091號卷第33至42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巿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黃玉徵提出之台新銀行台幣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投資網站截圖(偵字第42091號卷第49至91頁)3.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2091號卷第135至143頁)91.陳基瑞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43394號卷第195至200頁)2.陳基瑞提供之兆豐網路銀行帳戶即時/預約轉帳截圖3紙(偵字第43394號卷第217至221頁)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5日營清字第1100020227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43394號卷第49至59頁)101.蕭嘉惠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42580號卷第8至9頁)2.蕭嘉惠所提供Line對話紀錄、虛偽投資軟體「GoldcoinAPP」畫面截圖、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中國信託ATM明細、台新銀行ATM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42580號卷第10至54頁)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8月6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56343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2580號卷第58至65頁)111.林立屏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35955號卷第29頁及其反面)2.林立屏所提供Line對話紀錄、虛假投資軟體「SFF」畫面截圖、玉山銀行存款回條、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公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955號卷第32至59頁)3.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35955號卷第18至23頁)121.張雅珍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452號卷第3至9頁)2.張雅珍所提供Line對話紀錄、虛假投資平台「IFC」畫面及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1452號卷第11至77頁)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8月11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60879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1452號卷第79至97頁)131.吳任蓉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453號卷第27至29頁)2.吳任蓉提供Line對話紀錄、虛假投資網站「KPCB國際公益理財」畫面及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1453號卷第33至65頁)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6月21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44973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1453號卷第7至25頁)141.沈于萱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453號卷第67至70頁)2.沈于萱提供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1453號卷第71至131頁)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6月21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44973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1453號卷第7至25頁)151.謝閔蕎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453號卷第133至136頁)2.謝閔蕎所提供與虛假交易平台「IFC--在線客服」對話紀錄、台中銀行存摺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1453號卷第139至203頁)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6月21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44973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1453號卷第7至25頁)161.陳麗華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537號卷第21至22頁)2.陳麗華所提供ATM轉帳明細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7537號卷第25至78頁)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8月3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54082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7537號卷第79至89頁)171.李佳欣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0636號卷第15至19頁)2.李佳欣所提供虛假之虛擬貨幣交易平台「LETAEX」畫面、WHATSAPP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0636號卷第22至64頁)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11月10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107627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10636號卷第7至12頁)181.謝羽青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46048號卷第3至9頁)2.謝羽青提出之對話紀錄、APP轉帳紀錄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46048號卷第11至49、175至177頁)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8月17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64497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字第46048號卷第89至98頁)191.謝尹真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7673號卷四第5至7頁)2.謝尹真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備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7673號卷四第9至33頁)3.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偵字第17673號卷三第187至197頁)201.鍾嘉玲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7673號卷四第489至494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7673號卷四第495至529頁)3.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偵字第17673號卷三第187至197頁)211.蔡峻豪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7673號卷五第73至77頁)2.蔡峻豪提出之網路通訊軟體詐騙對話訊息截圖照片、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7673號卷五第79至109頁)3.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偵字第17673號卷三第187至197頁)221.熊思瑋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7673號卷五第201至204頁)2.熊思瑋提出之網路通訊軟體詐騙對話訊息截圖照片、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17673號卷五第207至220頁)3.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偵字第17673號卷三第187至197頁)231.王君格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7673號卷五第249至251頁)2.王君格提出之轉帳紀錄一覽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7673號卷五第253至267頁)3.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偵字第17673號卷三第187至197頁)241.吳思芸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7673號卷五第313至315頁)2.吳思芸提出之網路通訊軟體詐騙對話訊息截圖照片、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7673號卷五第317至327頁)3.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偵字第17673號卷三第187至197頁)251.吳海鴻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7673號卷五第367至378頁)2.吳海鴻提出之交易明細、網路通訊軟體詐騙對話訊息截圖照片、轉帳交易明細、投資網站頁面截圖、存摺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7673號卷五第379至477頁)3.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偵字第17673號卷三第187至197頁)261.張培芍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7673號卷五第535至536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7673號卷五第539至553頁)3.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偵字第17673號卷三第187至1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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