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原金簡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原金簡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志豪選任辯護人林威融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0209號、113年度偵字第1088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經被告在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楊志豪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楊志豪明知將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提供給他人使用,依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可以預見將幫助他人利用作為人頭帳戶、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之犯罪所得,但仍基於他人利用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並作為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用,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13時許,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封面照片、網路銀行代號、密碼傳送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非凡人生、Jwlee」之行騙者使用。嗣上開行騙者(無證據證明已達3人以上或有未滿18歲之人)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行騙者指定帳戶後,經不詳行騙者再層轉至本案帳戶,再由不詳行騙者轉匯一空,致警方難以追查前揭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順利利用本案帳戶隱匿該犯罪所得。
二、證據:㈠被告楊志豪在偵查中及本院之自白。
㈡告訴人丁○○、乙○○、甲○○在警詢之指述(警字第282號卷第5
至11頁;警字第443號卷第55至57頁;本院原金訴卷第45至48頁)。
㈢本案帳戶之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1份(警字第282號卷第24至25頁)。
㈣告訴人丁○○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112年12月14日匯款委託書/
取款憑條影本1張、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24張(警字第282號卷第15頁、第18至21頁)。
㈤告訴人乙○○提出之112年12月8日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2張、
元大銀行112年12月8日國內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1張、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11張(警字第443號卷第64至67頁)。
㈥告訴人甲○○提出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22張、112年12月8
日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2張(本院原金訴卷第49至54頁、第58頁、第61至65頁)。
㈦第一層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共2份、第三層帳戶之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警字第282號卷第22至23頁;警字第443號卷第69至75頁;本院原金訴卷第41至44頁)。
㈧被告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共67張、詐欺APP操作畫面翻拍照片
1張、被告所有之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字第10209號卷第15至56頁;本院原金訴卷第77至80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志川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簡易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廖婉君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術付款時間金額(新臺幣)第1層轉出時間、金額(新臺幣)1丁○○自112年11月3日9時許起,以LINE暱稱「 陳德彬 」、「助理- 林雅茹 」向告訴人丁○○佯稱:依指示投資股票並匯款至指定帳戶,保證獲利云云。112年12月14日9時26分許200萬元遠東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2月14日9時41分、200萬元2乙○○自112年11月中旬某日起,以LINE暱稱「 華瑋 在線客服NO.118」向告訴人乙○○佯稱:可在華瑋投資APP操作投資,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儲值,即可獲利云云。112年12月8日8時35分許5萬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12年12月8日9時56分許、41萬40元⑵112年12月8日10時許、23萬10元112年12月8日8時38分許(聲請意旨誤載為35分)5萬元112年12月8日9時58分許23萬元(不含匯費30元)3甲○○(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4403號)於112年9月29日在臉書看到投資訊息點擊後加入暱稱「 李哲偉 」好友邀請,加入後「李哲偉」傳送「 劉佳穎 」之好友並向告訴人甲○○推薦投資,並指示匯款即可獲利云云。112年12月8日10時45分許5萬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2月8日11時2分許、83萬10元112年12月8日10時49分許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