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小字第133號
原告 黃柏凱
被告 李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查本件已調解不成立視為起訴,爰依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