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053號

原告 黃卉蘋

被告 李進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部分建物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判決被告應將高雄市○○區○○街0巷00號3樓及4樓陽台外推部分拆除,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陽台拆除所需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陳報陽台拆除之估價單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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