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881號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許耀中
被告 蕭金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玖拾貳元,並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