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國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國小字第1號

原告 劉濬豪 現於法務部○○○○○○○

被告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

法定代理人 簡龍宏

訴訟代理人 黃勝裕

盧珮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復於113年1月24日提出書狀,減縮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00,000元,並已繳納裁判費用1,000元,惟再於113年5月9日提出聲請變更訴訟標的狀,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8,880,000元損害賠償,則原告究向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請求多少金額之賠償?另國家賠償法並未規定請求逾60萬元部分免徵裁判費,原告現追加請求金額至88,880,000元,惟未依法補繳此部分裁判費用。此部分裁判費用應徵裁判費794,144元,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793,144元。從而,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裁判費793,14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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