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176號
原告 鄭木榮
被告 蘇榮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榮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2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