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秩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南秩字第61號
被移送人   孫羽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0年10月3日南市警四偵字第100001481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羽柔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0年6月25日0時30分許。
(二)地點:臺南市某旅館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2,50
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孫羽柔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 蘇友正 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被移送人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證人蘇友正
持用之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
(四)補充說明:被移送人固自承其係於100年6月中旬意圖得
利與人姦,然核之卷附通訊監察譯文,被移送人與負責接
送的證人蘇友正,於100年6月24日23時52分16秒、100
年6月25日0時30分41杪尚且留有通聯紀錄,其通聯內容
亦顯示證人蘇友正擬前往接載被移送人。據此,依卷內事
證可知,被移送人意圖得利與人姦之時間應為100年6月
25日0時30分許。被移送人前開自承時間,應係誤記,併
此說明。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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