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172號繼承人甲○○
乙○○○被繼承人丙○○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94年6月25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拾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陸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陸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聲請費用由丙○○遺產負擔(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規定參照)。
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書記官巫玉媛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