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10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19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MDA叁顆,沒收銷毀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係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毀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周占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瓊玉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