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小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彰小字第2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王正東
被   告  郭平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玖仟捌佰零陸元,及民國95年9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98%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20%計
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96年1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9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6年2月
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得於各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約循環利息係自帳單列印日起以日息
萬分之5.2(即年息18.98%)計算利息至完全付清為止,如
被告未於原告規定期限內付清每月最低付款額,除收取上開
循環利息外,另加收取循環信用利息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惟被告未依約履行,至民國95年9月2日止尚欠新台幣(下同
)79,80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另被告向原告申辦現金
卡,依現金卡貸款契約約定額度可動用期限自92年4月21日
起至93年4月21日止,約定到期後被告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
表示,得依原契約內容延長契約期限,約定按年息17.99%
計算利息,被告應於每月21日(當日為例假日時,則順延至
次一營業日)結算繳納,被告如未依約按期清償借款本息時
,自遲延日起除按上述約定利率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20%計算違約金。惟被告未依約履行,至96年1月21日止
,尚欠5,71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其對於原告請求的金額沒有意見,其要請人家幫
其做債權整合等語。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及現金卡申請書、貸
款契約、約定條款、帳單費用明細表、卡貸資料查詢、信用
卡消費明細表、信用卡還款資料、交易明細等為證,且為被
告所不爭執,故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
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為主文第3項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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