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11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文騫 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劉文騫、 劉文得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