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11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文騫 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劉文騫、 劉文得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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