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11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皆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330元。
二、被告陳皆得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如不服補繳裁判費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