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俊綾
王晴琡
相 對 人 周建中
王金菊
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言詞辯論期日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
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
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司法院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
修正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須經開庭在場陳
述之人之書面同意,始得准許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黃俊綾、王晴琡聲請交付本院103年1月
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本院詢問上開期日到
場陳述之被告周建中、王金菊是否同意本院交付上開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經該2人均稱不同意交付該日法庭錄音光碟
,有民事陳報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本
件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