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16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六六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原告乙○○應攜系爭機車行車執照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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