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О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執聲字第七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模型槍罪,所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又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又持有第一級毒品,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玖萬元,罰金如役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計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聲請人聲請書及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判決書等件無訛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