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選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選字第1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裁判案由:當選無效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選字第18號原告 游美雲 訴訟代理人 李韋辰 律師 鄭道樞 律師被告 葉鯤璟 訴訟代理人 陳芝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被告葉鯤璟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林恒祺法官陳裕涵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書記官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