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選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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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選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選字第18號原告 游美雲 訴訟代理人 李韋辰 律師
鄭道樞 律師被告 葉鯤璟 訴訟代理人 陳芝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葉鯤璟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林恒祺
法官陳裕涵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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