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6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三六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拾萬元後,本院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三五四四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四號債務人異議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因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三五四四號給付贍養費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贍養費債務業經清償完畢一節,已據其於前開債務人異議事件起訴狀中提出合作金庫銀行匯款回條聯一紙為證。本院審酌上情,認其停止執行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