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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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209號
原   告  江翠菁
被   告  郭俊雄
看守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上午9時15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請於文到3日內以書狀陳報答辯,說明取得支票經過。
原告請於文到3日內說明:㈠發票人既係公司而非原告,原告如
何取得系爭支票權利?㈡原告何時地遺失系爭支票,何時知悉支
票遺失,為何遺失時未依法申報支票遺失?㈢刑事部分偵查結果
為何?㈣系爭支票票號、發票日及發票人。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雅慧

歷審裁判

  •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 中簡 字第 3209 號裁定(107.11.14)[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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