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73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3003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淨重:貳點參公克)沒收銷毀之、分裝袋拾壹個沒收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淨重:貳點參公克)沒收銷毀之、分裝袋拾壹個沒收之。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0年12月4日以90年度毒偵緝字第1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起訴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395號就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甫於94年4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94年8月下旬某日起至同年9月29日為警採尿前26小時內某時(不含為警查獲後至採尿前之時間),連續在臺北市○○區○○路華中橋橋頭及不詳處所,以添加於香菸內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4年9月29日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於94年9月29日下午8時4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巷與486巷口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4包(淨重2.3公克)及分裝袋11個等物,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述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而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確認檢驗結果,鴉片類藥物(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類均呈陽性反應,亦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憑(偵卷第42頁)。此外,並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淨重2.3公克)、分裝袋11個扣案可查。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已經如事實欄所載先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傾向而送強制戒治及起訴等情,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1紙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395號刑事判決1份在卷為憑。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施用海洛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安非他命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毒品前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行為,係施用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被告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時間密接,方法相同,所犯復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前科,其於5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同時有2種刑之加重事由,應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加之。爰審酌:⑴被告係國中畢業之學歷,擔任勞動之工作,智識程度非高;⑵被告前已有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經驗,仍未能戒除惡習,連續施用毒品海洛因及施用安非他命1次之犯罪動機、手段及目的,其抗拒毒品之意志力顯然薄弱;⑶被告雖有施用毒品之慣行,惟僅戕害自身健康之危害;⑷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非無悔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扣案海洛因4包(淨重2.3公克)係屬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至扣案分裝袋11個,並非專供施用毒品之物,惟係供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且為其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47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韻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