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訴緝字第三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李仲景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裁定羈押在案。茲本院訊問後,以前揭原羈押原因均依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李雅俐
法官葉明松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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