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丁○○甲○○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乙○○原告戊○○
庚○○被告己○○○上列被告因97年度訴字第24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吳俊螢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