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89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國誠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32號),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決管轄錯誤,並移送本院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之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嫌及同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告訴人 李明勳 告訴被告涉有上開妨害電腦使用罪嫌,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8、359條罪嫌,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三、茲據告訴人李明勳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19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45號事件中,已與被告成立調解,並撤回其刑事告訴,此有該事件之102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15號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乙份可佐,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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