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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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2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世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世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世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5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林世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
(一)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67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二)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90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三)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9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四)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102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73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六)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7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上開(一)至(五)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939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並與前開(六)所示案件接續執行,自100年1月6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3年1月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12月16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