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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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0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啟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真三國無雙MULTIRATI」遊戲光碟壹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6989號被告陳啟銘違反著作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2年4月22日期滿,就本件扣案盜版遊戲光碟
1片,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之1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同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真三國無雙MULTIRATI」遊戲光碟1片,係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供述在卷,而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4月23日以101年度偵字第698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2年4月22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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