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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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078號上訴人 徐國賢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宏彰 上訴人 羅建剛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複代理人 高仁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四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兩造間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432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上開民事事件已於民國104年5月19日判決,同年6月24日確定,訴訟已告終結,有本院103年度家上字第296號民事判決可憑。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蔡政哲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書記官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