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國字第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等間,因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1,456,1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2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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