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74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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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 高雄 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74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740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8584、28585、28586、28587號)及移送併辦(95年度偵字第23016、23264、23390、23493、237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沒收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違反者應予處罰,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指利用電、電子、電腦、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操縱,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遊樂機具,或利用上述方式操縱鋼珠或鋼片發射之遊樂機。又所謂電子遊戲場「業」,指「業務」而言,而刑法上所謂業務,係以事實上執行業務者為標準,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的活動而言;執行此項業務,縱令欠缺形式上之條件,仍無礙於業務之性質。因此不論該事業是否「專營」電子遊戲場業,亦不問經營是否需達一定之規模,即使於原本所營事業外,兼營電子遊戲場業,或所經營之電子遊戲場不具相當之規模,亦無礙於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之適用,有最高法院90年台非字第276號判決要旨可資參酌。故核被告 楊正雄 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未經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擅自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2條之規定處斷。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一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則於刑法評價上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而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所規定之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其行為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與延時性,是被告基於未經許可,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犯意,而於95年7月25日起至95年8月4日止、95年8月15日起至95年8月22日止、95年8月26日起至95年8月28日止、95年8月19日起至95年
8月22日下午8時50分止、95年8月26日起至95年8月28日下午1時50分止分別在「東日超商」、「界揚超商」、「7+
1超商」、「幸運星彩券行」未經許可擺設電子遊戲機具之行為,乃經營業務本質所當然,係屬集合犯之一種,為實質上之一罪。被告僱用 黃主益 、 戴雅娟 、 陳雅惠 、 蘇祐得 擔任店員,負責兌換 戴畢 ,被告與渠等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016、23264、23390、23493、23720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均相同,本院得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為警查獲之電子遊戲機具數量不少,且擺設之地點多達4處,顯有不該,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營業之時間不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院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劉企萍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案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查獲時間│扣案物品││號││││││├─┼─────┼────┼─────────┼─────┼──────┤│1│95年度偵字│95年7月│在位於高雄市楠梓區│95年8月4日│「賽狗」1台│││第23720號│25日間某│楠盛街100號「東日│晚間11時20│(含電子IC板│││及23016號│時起│超商」,擺設電動機│分許,在前│2塊)、「劍│││││具「賽狗」、「劍龍│開處查獲│龍小 瑪莉 」、│││││ 小瑪 莉」、「滿貫大││「滿貫大亨」│││││亨」各1台、雇用黃││各1台(各均│││││主益(另為聲請簡易││含IC板1塊)│││││判決處刑)擔任店員││及代幣1000枚│││││,負責兌換代幣。││。│├─┼─────┼────┼─────────┼─────┼──────┤│2│95年度偵字│95年8月│在位於高雄市三民區│95年8月22│「網豹電腦遊│││第23264號│15日間某│堯山街72號「界陽超│日下午3時│戲機」2台(││││時許起│商」,擺設電動機具│10分許,在│含介面卡4面│││││「網豹電腦機」2台│上址查獲。│)、「三國賽│││││(含介面卡4面)、「││馬」1台(介│││││龍鳳天下」1台(含││面卡2面)、│││││介面卡2面)、「三國││「龍鳳天下」│││││賽馬」1台(含介面││1台(含介面│││││卡2面)、「迷13機台││卡2面)、「│││││」1台(含網路卡1張││迷13機」1台│││││)、「 小瑪莉 電腦機││(含網路卡1│││││台」1台(含網路卡1││張)、「小瑪│││││張),以一個月1800││莉」1台(含│││││0元之代價,雇用蘇││網路卡1張)│││││ 祐德 (另為聲請簡易││及代幣100枚│││││判決處刑)擔任店員││。│││││,負責兌換代幣。│││├─┼─────┼────┼─────────┼─────┼──────┤│3│95年度偵字│95年8月│在位於高雄市三民區│95年8月22│景品選物販賣│││第23390號│19日間某│民金山路211號「7+1│日晚間8時│機彈珠台、中││││時許起│超商」,擺設電動機│50分許,在│國象棋」、網│││││具「景品選物販賣機│上址查獲│豹、@瑪」各1│││││彈珠台」、「中國象││台(內均含IC│││││棋」、「網豹」、「││板,共4塊)。│││││@瑪」各1台,以1小│││││││時80元之代價,雇用│││││││陳雅惠(另案偵辦)│││││││擔任店員,負責兌換│││││││代幣。│││├─┼─────┼────┼─────────┼─────┼──────┤│4│95年度偵字│95年8月│在位於高雄市楠梓區│95年8月28│龍霸天下、賽│││第23493號│26日間某│惠民路174號「幸運│日下午1時│馬、網豹、決││││時許起│星彩券行」,擺設電│50分許,在│戰網各1台(│││││動機具「龍霸天下」│前揭處查獲│各均含主機、│││││、「賽馬」、「網豹│。│螢幕、鍵盤)│││││」、「決戰網」、「││、世界盃足球│││││世界盃足球」、「金││、金銀島各1│││││銀島」各1台,以一││台(內均含IC│││││個月新台幣(下同││板、)及10元│││││)18000元之代價,││代幣67枚。│││││雇用戴雅娟(另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擔│││││││任店員,負責兌換代│││││││幣。│││└─┴─────┴────┴─────────┴─────┴──────┘